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5674731D。
负责人:程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市绵兴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260N。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
被执行人: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市绵兴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895920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以下简称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正浩公司、天浩公司、***逾期未履行相应义务,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向本院反映因被执行人对外有大量债务,为解决纠纷正在积极协商还款,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