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5674731D。

负责人:程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260N。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

被执行人: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中路**,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89592090。

法定代表人:杨子浩。

被执行人:杨子浩,男,汉族,生于1944年8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以下简称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杨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正浩公司、天浩公司、杨子浩逾期未履行相应义务,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向本院申请执行,首次执行案件为(2019)川07执1125号,该案因申请执行人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经其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等查询,未发现大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浩公司名下有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号[绵城国用(2007)第05397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层××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的不动产13处,上述财产已由本院保全查封,其中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因界址点采用独立坐标无法转换西安80坐标和国家2000坐标,评估公司退回委托评估,暂无法处置,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栋××层××分社另案享有抵押权并已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及理财产品,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天浩公司、杨子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杨子浩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天浩公司、杨子浩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