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1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5674731D。
负责人:程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260N。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
被执行人: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895920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以下简称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进行了冻结,2019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