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3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5号。

负责人:程税兵。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中段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

被执行人: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中段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浩。

被执行人:杨子浩,男,汉族,1944年8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59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偿还借款1190291.66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屋,抵押房产内有人居住,尚未腾退,暂不宜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03执3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牟玉峰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