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611号
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欧阳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80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809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