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08号
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向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1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中,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186元,减半收取83593元,由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程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