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2365号 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