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9100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3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被告承包了西北大学北村二期住宅楼工程,并聘用原告为工程项目技术总工,且双方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12000元,原告一直从2014年干到2019年工程竣工并交付。期间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大部分的劳动报酬,但至今仍下欠原告劳动报酬15330元。三年来,原告一直不间断的催要,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故意拖延推诿,始终拒绝清偿,故起诉。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拖欠被答辩人工资。答辩人于2016年至2019年底在本公司西北工业大学项目就职,于2019年底无故离职,未提交任何的离职申请,也未进行工作交接,我公司已支付完所有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2、双方系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在职期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双方系劳动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因被答辩人无故离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答辩人无过错,被答辩人如有异议,可通过仲裁程序进行,无权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3、被答辩人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及仲裁时效,其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和被告公司财务***就拖欠款项沟通过,被告公司财务***给原告发了一份工资明细表截图,显示被告公司欠付原告15330.71元工资,并且同聊天记录的过程来看,被告也认可欠付原告工资。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无法证明***是被告公司员工,无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被告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已经支付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人员缴费信息名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原、被告在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月工资为8000元,连带绩效,一共给原告发放了37万多元。若原告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无权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应当直接驳回其起诉。原告对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人员缴费信息名单、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不拖欠原告工资;对工资发放记录中部分能看清的认可,其余大部分无法看清,原告工资都是***发放的,***是挂靠中成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项目上人员工资都是***发放的,具体给原告发了多少原告也不清楚,起诉依据的还是微信聊天记录中的15330.7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主要载明,甲方(用人单位):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工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从事技术负责人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西工大友谊校区。劳动报酬: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在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后足额发放乙方的工资,乙方工资为每月8000元;奖金的发放根据甲方的有关奖金发放及考核规定视企业效益或乙方工作态度、技能水平、贡献大小等经甲方定期考核后而定。甲方中成公司在合同书上**、乙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签订日期:2015年12月26日。四川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显示,被告中成公司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累计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38个月。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曾系劳动关系,结合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故诉争期间原、被告之间为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中成公司支付欠付原告的劳动报酬,然原、被告在诉争期间系劳动关系,且双方就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存在争议,现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涉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