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执2869号 张某某、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张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民终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8348元、保全费、鉴定费877500元、执行费12958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本院执行费12958元已经缴纳,双方确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执28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