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05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3号福晟大厦6F06-31,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MA2Y4K5C86。
法定代表人:张向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知,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466-3号大自然创意园6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4950416C。
法定代表人:卢峰。
申请执行人福州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8143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2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可提取的执行款收入,本院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4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旭辉
执行员 倪兴浩
执行员 程国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