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好利达工某某与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6633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好利达工****,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下濂**。

投资人:张元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楼****

法定代表人:卢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好利达工****(以下简称“好利达维护部”)与被告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利达维护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开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利达维护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亚公司向好利达维护部支付服务报酬97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836元(利息以903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1日暂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仍按前述利率计算至东亚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东亚公司承担。庭审中,好利达维护部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东亚公司向好利达维护部支付服务报酬90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836元(利息以903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暂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仍按前述利率计算至东亚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好利达维护部和东亚公司签订一份《电梯搭架协议合同》约定,东亚公司在马尾西亭康城安置房项目工地的电梯20台以110370元的价格承包给好利达维护部负责提供搭架、吊装、搬运服务,好利达维护部开具发票的另增加7220元;东亚公司应当在好利达维护部进场前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拆架完工后7天内付清余款;东亚公司付款时间若超过3个月,每个月应支付给好利达维护部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好利达维护部于2017年4月28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9月30日拆架完工,2018年1月20日好利达维护部给东亚公司开具服务报酬的发票,但东亚公司却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向好利达维护部支付服务报酬。后经好利达维护部多次催讨,东亚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好利达维护部支付了前述报酬款20000元。此后,好利达维护部又多次向东亚公司催讨余款,但东亚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好利达维护部遂提起诉讼。

东亚公司未作答辩。

好利达维护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电梯塔架协议合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东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好利达维护部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来源合法,可以共同证明好利达维护部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8日,好利达维护部和东亚公司签订《电梯搭架协议合同》,约定:东亚公司将其在马尾西亭康城安置房项目工地的20台电梯的搭架、吊装、搬运工作发包给好利达维护部,合同总价103150元,含税总价110370元;东亚公司应当在好利达维护部进场前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拆架完工后7天内付清余款;东亚公司付款时间若超过3个月,每个月应支付给好利达维护部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好利达维护部于2017年4月28日进场施工,于2017年9月30日拆架完工。好利达维护部于2018年1月20日开具建筑服务发票。东亚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20000元后,未再继续付款。

本院认为,好利达维护部与东亚公司签订的《电梯搭架协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依法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好利达维护部进场搭架,完成了承揽工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场前七天支付合同总价50%,拆架完工后7天内付清余款。东亚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好利达维护部诉请东亚公司支付报酬9037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按照月5%计收利息。好利达维护部自行调整为按月2%计收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东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好利达工****支付报酬90370元,并支付利息(以903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公告费560元,由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297元,由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

1.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