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卢峰。

委托代理人:陈富如,福建润观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倪晶,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林铨,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闽0102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0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