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卢峰。
委托代理人:陈富如,福建润观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倪晶,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林铨,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闽0102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东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02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