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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飞、***等与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1民初1138号
原告杨亮飞,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男,194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廖普风,女,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吴琦,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吴涛,男,199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肖嵩林、曾奕伟,广东华南(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一里大街。
法定代表人钟刚生,镇长。
被告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总部大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万兰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亮飞、***、廖普风、吴琦、吴涛与被告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人民政府、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亮飞、***、廖普风、吴琦、吴涛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立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