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1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赣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总部大楼205室。
委托代理人王兰灵,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万兰珍,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人民政府,地址: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圩镇。
负责人钟刚生,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立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XX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