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顺义区南彩镇杜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顺义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村。
法定代表人:田长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林,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法定代表人:蒙连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叶青,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俸伯村委会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郝泽光,经理。
再审申请人顺义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公司(以下简称鲁班二公司)、北京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7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内容违法。依法应予改判。
鲁班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村委会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经查原审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顺义区******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