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金泽陶瓷总汇、新乡市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财保106号
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金泽陶瓷总汇,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建材市场。
经营者:延忠奎。
委托代理人:杨文栋、孟龙(实习),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胜利南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任颂堂。
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金泽陶瓷总汇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金泽陶瓷总汇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新乡中胜支行,账号:25×××65)。并由延忠奎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洪门支行的银行存款70000元为其诉前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新乡中胜支行,账号:25×××65)。
二、冻结延忠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洪门支行的银行存款70000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金泽陶瓷总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