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234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申请人:**来,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申请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3GND3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紫兴社区马头寨居委会十网格10栋1单元301。
负责人:饶晓伟。
被申请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567X5,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29号[西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申请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22028743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农业局9楼。
法定代表人:岳勇。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007,869.8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来、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出具与被申请人**来、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被申请人**来向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承包“组组通”工程,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人**出具组织通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与**来的和解协议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007,869.8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来、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来、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 判 员  曾   侯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欢书记员黄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