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567X5。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1民特4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0000元。因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偿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对其账户轮候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权、债权、车辆、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周运友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