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4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丁云、陈兴艳,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煜经纬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兴社区马头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饶晓伟。
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恒煜经纬开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兴社区马头寨居委会******iv>
法定代表人:陈勇。
****与恒煜经纬建筑公司、恒煜经纬开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与(2021)黔0121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恒煜经纬建筑公司、恒煜经纬开阳分公司给付工程款3546572.15元、违约金15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恒煜经纬建筑公司开有6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已冻结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9月6日,恒煜经纬建筑公司名下无房产与车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恒煜经纬开阳分公司开有2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0,已冻结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9月6日。本院到开阳县城关镇紫兴社区马头寨居委会10栋1单元301号、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29号调查,未查到二被执行人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人员,但被执行人恒煜经纬建筑公司、恒煜经纬开阳分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3546572.15元、违约金15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才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黄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孟秋
书 记 员 吴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