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27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雯,贵州宣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莹,贵州宣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567X5。
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盘州市盘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盘关镇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779C。
负责人:邹桂银,系该镇镇长。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盘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乙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露
书 记 员 吕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