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29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白安营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076029520J
法定代表人:肖贤文,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良平,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兴社区马头寨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饶晓伟。
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兴社区马头寨居委会******iv>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1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437644.8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银行账户,总实际控制金额为77.56元,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扣划。
同时,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住所地地等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437644.8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开阳惜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黄 超
审 判 员  刘有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厚成
书 记 员  张安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