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执1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投资人:张永学。
关于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6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须支付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8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900元。因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受疫情影响且经申请人同意,故暂未对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向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有位于黔西市原城关镇翡翠逸城的房屋221套(上述房屋已被七星关区公安局、七星关区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人请求法院对上述房屋不予处置。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运营多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因受疫情影响且经申请人同意,故暂未对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2执1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中鑫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