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8日生,汉族,***黔林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湖东路28号园林公寓A**5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002082841。 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21450567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黔0203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于2021年3月4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载明: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8792.2元、利息11841.77元。并承担从2020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中心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二、承担执行费264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且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进行冻结,本院已进行轮候冻结。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通过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174994元到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23日,六枝特区民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我院书面回复称:被执行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尾款有7408727元,但该款项“国开”行一直未拨付,因此暂不能协助法院执行。 2021年8月23日,本院就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3执5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