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终5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庄上6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565114X5。
法定代表人:王桂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511XR。
法定代表人:肖毅昌,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其上诉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光辉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师 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雅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