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0511XR。
法定代表人:肖毅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庄上6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1565114X5。
法定代表人:王桂招,总经理。
原告厦门鼎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宜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61368.75元(其中案件标的本金人民币250000元,迟延利息暂计人民币2668.75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诉讼费人民币5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康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