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771号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5楼548室。
法定代表人:张效敏,经理。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定陶新区郜庄村东郜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宇,校长。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特殊教育学校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57元,由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怀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