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残疾人联合会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769号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5楼548室。
法定代表人:张效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郜庄东郜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残疾人联合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3元,由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基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丹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