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8852号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5楼54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84843462U。
法定代表人:张效敏,经理。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5楼54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93627406T。
法定代表人:张效敏,经理。
被告:成武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古城街东段路南(县委党校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52243131L。
法定代表人:熊五芽,经理。
被告: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顺路文亭湖一号售楼部2楼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U7LE38。
法定代表人:敖小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成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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