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218号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5楼5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84843462U。
法定代表人:张效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柱,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494212571U。
法定代表人:单长玲,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润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计651元,由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