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5楼5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8484346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单县恒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文化路南段路东天成帝景小区内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88750012U。
法定代表人:**月,经理。
本院在执行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单县恒誉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单县恒誉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