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3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昊达电材销售中心诉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垦利县垦利街道办昊达电材销售中心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垦利县垦利街道办昊达电材销售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学三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