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垦利区供电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05民初2588号 原告: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7289292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垦利区供电公司,驻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南侧、育才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1L75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驻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4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0X5H46。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477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市垦利区供电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垦利区分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