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2211号 原告:***,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河路6号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N12LWXN。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鲁能方大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477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西路渤海十六路国际大厦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554277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分公司、东营方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东盛世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