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268号
原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16029XA。
法定代表人:丁明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滢洁,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鲁华,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2745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以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373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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