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634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耀洲路741号5幢6588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379号。
法定代表人:丁明光。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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