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379号。
法定代表人:丁明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汇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滨河颐景园1号楼1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吕慧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1民初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河南汇力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是垫资用资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由垫资引发的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垫资合同履行地,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项目地、履行地在舞阳县,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军  强
审判员 刘  光  耀
审判员 蔡  宁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兰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