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远洋鼎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9号
申请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远洋鼎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霄,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远洋鼎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16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33160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远洋鼎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履行完毕调解书事项的相关证据,本院也已经电话通知北京远洋鼎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其确认调解事项确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160元或相当于433160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党鹏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