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3800号之二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祥,男。
被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丁昊,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劳玉华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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