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城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潘月多,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15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增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增电公司向***支付退回工会费1296元;3.判决增电公司向***支付2021年年终奖80000元;4.判决增电公司向***支付失业待遇损失金50760元;5.判决增电公司向***支付延期办理交接工作的误工费60000元;6.判决增电公司向***退回岗位押金394956元。事实和理由:1.***从2003年10月至今从未书面申请加入增电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会组织。加入工会必须自愿,不能强迫。因为***认为增电公司是非法集资的集团公司,***只有在1992年7月起至今加入增城供电局工会并扣费,所以增电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退回从2003年10月起每月非法克扣***的工会费用共1296元给***;2.增电公司一直不能提供***2021年度年终奖的考评报告细则,属举证不力,应按4倍班长月工资共8万元支付给***;3.增电公司没有及时在2022年4月1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必须支付三个月班长月6万元给***;并且增电公司出具与***的失业保险购买单位不符,每月却克扣***的上诉费用,增电公司却提供不了每月为***成功购买失业保险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此追加增电公司除应全额退回费用6150元给***外,最终***领取不了失业金,必须由增电公司赔付24个月共50760元失业金给***。4.由于增电公司不能依法出具2017年和***签定的退股协议书,属举证不力,恶意隐瞒重要证据,因此增电公司应赔付394956元押金(股东本金)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的上诉请求,以***。 增电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增电公司退回工会费1296元;二、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80000元;三、增电公司支付失业待遇损失金50760元;四、增电公司支付延期办理交接工作的误工费60000元;五、增电公司退回岗位押金39495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12月工资明细》加盖了增电公司的公章。增电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根据一审法院(2022)粤0118民初15598号***诉增电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增城供电局(以下简称“增城供电局”)、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的事实,***提交的《劳动合同》载明其用人单位为广州供电局,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落款处有广州供电局及***签章。广州供电局为***缴纳失业保险。2018年8月13日,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会费(个人部分)缴纳标准的通知》。 2022年6月23日,***以增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克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年金、工会费合计6816元、2021年度年终奖8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00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养老保险费用2592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医疗保险费用648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年金费用64800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工会费1296元、2003年10月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克扣失业保险费6480元、2003年10月至2022年3月31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金50760元、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手续令***损失三个月工资费用60000元。2022年8月12日,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97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增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本案中,***、增电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且有***提交的《***2021年1月-12月工资明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关于返还工会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本案中,***主张其并未加入工会,但增电公司每月扣除工会费,故请求增电公司返还诉请期间的工会费。增电公司则回应称其系根据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广州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会费(个人部分)缴纳标准的通知》,每月在***的工资中代扣***应缴纳的工会会费6元/月。一审法院认为,增电公司为***代扣工会费,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要求返还工会费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2021年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请求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80000元,但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增电公司其他员工已经发放年终奖金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综上,***要求增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失业待遇损失金的问题。本案中,广州供电局为***缴纳失业保险,***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失业保险待遇存在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延期办理交接工作的误工费的问题。***未举证证明因增电公司延期办理交接工作造成其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退回岗位押金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该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故***应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提交2组证据:证据1.失业保险参保证明,拟证明:增电公司诈骗,没有缴纳该费用。证据2.***2018年到2021年工资明细,拟证明:公司历年都有发放年终奖,历年均已经扣除工会费。增电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由法庭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可。增电公司委托广州供电局为***缴纳社保,该事实已有生效判决查明。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认可。增电公司不存在固定、必定发放年终奖的情形,其他年份发放的年终奖不能作为发放年终奖的依据,因为增电公司是根据每人的考核情况自主决定发放年终奖,具体详见一审答辩及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会费、年终奖、失业待遇损失、误工费、岗位押金,增电公司虽上诉称应撤销一审判决,增电公司应向其退回工会费1296元、支付2021年年终奖80000元、支付失业待遇损失金50760元、支付延期办理交接工作的误工费60000元、退回岗位押金394956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工会费问题,增电公司为***代扣工会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返还工会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终奖问题,该项目并非每年必发之款项,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增电公司应向其支付该款项,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失业待遇损失,因***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失业保险待遇存在损失,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问题,因***未提交证据证实由于增电公司延期办理交接工作造成其损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岗位押金问题,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亦不予调处。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