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9167号 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潘月多。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友谊一横街1号(办公楼)6楼6A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盛唐世纪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程金。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新田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桥。 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751325.96元;2、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16日起,以工程款本金为限;3、被告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1、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在2020年10月16日经增城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送电,但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1、工程内容及履行地点1.1本工程预算是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2、工程承包方式及合同价实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751325.96元……3、工程款支付……3.2分期付款:第一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款825397.79元。第二期:待设备到场之日起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工程款1100530.38元;第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送电前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30%工程款825397.79元。……7、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工程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开工时间。甲方逾期付款超过2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总额20%作为违约金。……” 2020年,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委托书》,内容为: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新塘大道东90号,该工程有关工程施工和工程试验等相关工作现委托原告办理等。 2020年9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签署《设备选型确认表》,同意施工单位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工程名称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所选的设备及厂家。 2020年9月27日的《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建设单位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7日的《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工程竣工结算2751325.96元;验收单位意见:同意,建设单位处加盖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公章。 2020年10月16日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载明:供电企业竣工检验意见:检验合格,加盖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增城供电局用电检查专用章。客户处加盖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公章。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无法反应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与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印证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本案所涉工程是否有禁止转包或分包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与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承发包合同》效力不宜直接认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人,已经完成了涉案工程,且《工程竣工报告》载明的结算金额为2751325.96元,故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即应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751325.96元给原告。 至于原告主张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作为建设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足额收取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同时如上文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建设方。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参考《广州市卓粤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承发包合同》“……3.2分期付款:第一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工程款825397.79元。第二期:待设备到场之日起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工程款1100530.38元;第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送电前五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30%工程款825397.79元。……7、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工程款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开工时间。甲方逾期付款超过2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在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延迟支付款项,即需每日按工程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但同时上述合同约定,若逾期付款超过20日,原告享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违约金的权利,但原告并未行使上述权利,虽然权利人可以放弃相应权利,但综合上述合同内的两种违约金数额,原告要求将延期付款违约金持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过高。为此,本院酌定违约**2751325.96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以2751325.96元的20%为限。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751325.96元给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2751325.96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以2751325.96元的20%为限)给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18.56元,由原告广州增电电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127.42元,被告广州市永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19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