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72民特217号
申请人: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610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华,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因港口作业纠纷,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乳船24”(SRC-511号)享有的船舶留置权8592377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浙01民终825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委托我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乳船21”(SRC-516号)、“乳船24”(SRC-511号)、“乳船33”(SRC-517号)三艘船舶。申请人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拍卖“乳船24”(SRC-511号)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现因申请执行人胡敏楠申请终止拍卖,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终止拍卖上述三艘船舶。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9)鲁72执1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拍卖“乳船21”(SRC-516号)、“乳船24”(SRC-511号)、“乳船33”(SRC-517号)。按照法律规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船24”(SRC-511号)的债权登记受偿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邱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