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

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2895号
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号。
负责人:王立业。
被告: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旗杆石村。
法定代表人:高松,经理。
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事实及理由: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因修造四艘化学品船导致经营困难,于2012年底全面停产,2013年1月30日其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其部分房屋、场地和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20年,年租金2万元,后被告使用租赁物修造船舶。2018年5月2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由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2018年7月15日,乳山市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在审核时发现,合同签订时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负债巨大,且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将主要资产低价出租给被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被告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租赁物为船舶工程场地及设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16款规定,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专管案件,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本案属于海事专属管辖案件,并非普通民事案件,应由专属法院管辖。现提出异议,请求将此案移送至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主要标的就是租赁原告所有的部分房屋、场地和造船设备,其性质属于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6规定,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专管案件;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受理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该案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调整的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规定,本案在乳山市人民法院未依法向上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现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情况下,本院应依被告的异议申请先行处理管辖权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案应属青岛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乳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长广

年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