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

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2民撤2号
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旗杆石村。
诉讼代表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立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王恩泽,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旗杆石村。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林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剑超,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乳山市顺启特种船修造有限公司、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