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荣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9578号之一
原告: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华力,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荣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荣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博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