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31民初2693号
原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仙侠路**。
法定代表人:陈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金湖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五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玉莲,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及王锟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7671.92元(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按年利率3.85%计付,其中479000元工程款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81000元质保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上述合计627671.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盛世豪庭地下超市采光顶及钢结构连廊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5%,质保期一年满后支付剩余5%。2017年10月25日,双方对上述项目进行结算,确认该项目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保修期截止日为2018年7月31日,结算造价为162万元。被告财务经理、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陈五一均签字确认。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上述费用的付款期限已全部届满,但被告仅支付了106万元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特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诉。
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当庭出示并进行了核实。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盛世豪庭地下超市采光顶及钢结构连廊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95%,质保期一年满后支付剩余5%,保修期为1年;2.2017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该项目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保修期截止日为2018年7月31日,结算造价为162万元。被告财务经理、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陈五一均签字确认;3.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累计支付原告106万元,后经核实被告又支付了5万元工程款,合计支付111万元,故原告当庭认可被告下欠其工程款数额为5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享有己方权利。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7月31日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162万元,原告陈述被告已付工程款总额为111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总额为51万元。在本案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玉莲曾到庭并就下欠工程款数额与原告进行了确认,确系51万元,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玉莲在本院开庭前离开。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后核实的情况及庭前调解相关情况,本院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51万元。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应计算为8.1万元,保修期截止日为2018年7月31日。
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年利率3.85%(2020年12月21日新公布的LPR一年期利率即为3.85%)计算截止2020年11月9日的逾期给付利息并不过高,故本院亦予以支持。逾期给付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42.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85%计算为54871.48元;2.以8.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85%计算为7158.94元;3.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息。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510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1.以42.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85%计算为54871.48元;2.以8.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按原告主张的年利率3.85%计算为7158.94元;3.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保全费3658元,合计8696元,由原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771元,由被告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艳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