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浙某某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316号

原告:**和,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杨浩,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仙侠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84157280。

法定代表人:陈铭。

原告**和与被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韩国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张杰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