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316号
原告:**和,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杨浩,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仙侠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84157280。
法定代表人:陈铭。
原告**和与被告浙***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韩国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张杰
书 记 员 管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