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和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381号

原告

原告:***,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桂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宁波新和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66611795D)。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雪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阳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秋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