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381号
原告
原告:***,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桂春,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宁波新和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66611795D)。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雪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阳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秋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