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保72号
申请人:江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中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6947202Y。
法定代表人:蒋功云。
被申请人: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工业园区无门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421XD。
法定代表人:吴帮明。
申请人江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40万元,保单号为661323718182020000077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