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15号
原告:江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中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6947202Y。
法定代表人:蒋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沂均、黄霖,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去玲珑街道工业园区无门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421XD。
法定代表人:吴帮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3227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