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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139号之一
原告:杭州绿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KJUC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长安村王家里368号4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蔡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421X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工业园区无门牌2号。
法定代表人:吴帮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帮明,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邱雪清,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杭州绿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帮明、邱雪清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绿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绿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帮明、邱雪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绿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帮明、邱雪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7元,合计3391元,均由杭州绿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龙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夏亦惠